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内容。当前经济全球化呈现新特点,我国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国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
(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尽快在全国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政策解读:一是负面清单模式已经基本实现。2016年外资三法修改,全面实行外资审批改备案,7月28日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外商投资已经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二是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尚未完全实现,兜底条款让“非禁止即可为”负面清单管理效果大打折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负面清单仍然规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兜底条款规定,一张单子不能解决准入问题,外资准入透明度仍然有待提高。 三是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时改革目标。39号文明确规定“尽快在全国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一方面自贸试验区承担压力测试作用,自贸试验区试行过的清单要尽快在全国推行,但文件并没有说要在全国范围统一适用一个清单,也就是说自贸实验区将在一定时期内承担现行测试作用,在外商投资领域,自贸试验区的压力测试、制度创新、体制先行作用也就在此。长远来,我国应当采用统一的负面清单,没有必要在全国推行多个负面清单。
(二)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持续推进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明确对外开放时间表、路线图。(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解读:
国务院要求确立有关行业的开放路线图,按照7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这些路线图必须在9月底前公布(包括39号文所有具体措施),这些领域都是投资者比较关心的领域,也是多年来投资者期待开放而没有开放的领域,这些领域对外资限制仍然较多:一是关于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开放问题,目前政策要求,汽车生产工作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只能在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但是此次开放只涉及专用车(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以及其他专项用途的汽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特种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开放,不包括乘用车类、商用车等类型。二是关于船舶设计目前政策要求中方控股,下一步将降低股比或取消股比,但是船舶制造与修理并未纳入开放范围,具体以有关部门公布的政策为准。三是关于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将进一步放宽股比限制或取消股比限制,但是干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支线飞机设计,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等领域,仍然要求中方控股,并未纳入近期开放范畴。四是国际海上运输,目前政策仅限于合资、合作的形式,下一步将放宽该限制,但是国内水上运输公司、船舶代理等领域并未纳入开放范畴。五是铁路客运运输,目前政策要求中方控股,下一步将放宽限制,外商投资我国铁路特别是日益发达的高铁客运限制性措施将更少。六是加油站建设、经营,政策要求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下一步加油站建设、经营将进一步放宽限制。七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目前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下一步将对这一领域放宽限制,但是并不涉及基础电信领域,可能开放领域仍然按照WTO承诺开放的业务领域执行。八是演出经纪,目前政策要求外商投资演出经纪机构需中方控股,下一步将放宽限制。九是金融业开放问题。目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限制性措施较多:银行业限制措施为:银行(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投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境外金融机构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境外投资者、唯一或控股股东必须为境外商业银行,非控股股东可以为境外金融机构) 保险业限制措施为: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证券业限制措施为:证券公司(设立时限于从事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设立满2年后符合条件的公司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中方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中方控股)。期货公司要求中方控股。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我们认为金融开放应当采取审慎推进的原则,具体开放尺度期待有关部门最终文件情况。不过,长远来看,一个高度开放的金融市场,特别是广泛引入国际金融服务,能够提升我国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竞争对消费者和金融服务提供者都是一个双赢的举措。
二、制定财税支持政策
(三)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解读:
一是必须把握适用的条件。首先,要求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将在中国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在主体方面不是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而是外国投资者不将分配利润转出境外而在国内直接投资,在统计口径上完全属于国际直接投资的范畴。其次,必须是直接投资,不能是间接投资,是以取得股权及控制权为目的的投资,不是投资股票等以短期套利为目的的投资,因此投资时间上应当有年限的要求,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对利润再投资税收优惠的年限是5年。再次,投资领域必须是鼓励类领域。 二是什么是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简称预提税,是指预先扣缴的所得税。它不是一个税种,而是世界上对这种源泉扣缴的所得税的习惯叫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此种情况的税率为20%,实施细则则对此种情况税收予以减低),我国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在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时,税务机关按照10%税率提前扣缴投资利润分配所得。 三是实行递延纳税有什么好处。实行递延纳税,是指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纳税人根据税法的规定可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递延纳税虽不能减少应纳税额,但纳税期的推迟可以使纳税人无偿使用这笔款项而不需支付利息,对纳税人来说等于是降低了税收负担。纳税期的递延有利于资金的周转,节省了利息的支出,还可使纳税人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
(四)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解读:
根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中经认定为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一是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企业按25%纳税);二是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一般企业仅为2.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该项税收优惠实施后,将进一步促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更好的推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有力推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全球竞争,提高产业价值链地位。
(五)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研究出台相关税收支持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解读:
根据法律,新加坡实行公司营运总部(OHQ)的税收优惠,为了鼓励大型跨国公司将区域或全球总部设在新加坡,一个向其新加坡境外附属机构提供管理、技术或其他服务的被批准运营总部,其来自合格业务(如对海外联营公司的服务、国债和投资活动、外汇交易、离岸投资等等)的收入,享受为期10年的10%的减税税率。此外,一家新加坡OHQ(地区或全球总部企业)公司就其收到的来自国外附属公司的股利享受免税。
(六)鼓励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立地区总部。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出台包括资金支持在内的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政策措施,积极参与全球产业格局调整。(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政策解读: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第十五条,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但并没有明确地方政府可以在哪些方面采用何种方式制定优惠政策,而此次会议至少明确的地方政府可以出台吸引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有关措施,下一步地方间跨国公司招商优惠政策将进一步激烈化,地区总部将迎来新一波投资高潮。
(七)促进外资向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转移。充分发挥现有财政资金作用,积极支持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家级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下同)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建设,改善招商环境,提升引资质量,承接高水平制造业转移。(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继续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及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等方面给予信贷支持。”
(八)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国家级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优先保障上述区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允许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运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上市和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券产品筹集资金。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同投资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及商业银行合作,探索建立投保贷序时融资安排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探索同社会资本共办“区中园”。”
三、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
(九)充分赋予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指导国家级开发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营造外商投资优良环境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中央编办、科技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解读:
国家级开发区试改革开放先行地,率先适应国际国际规则,服务水平在当地处于前列,完全有基础在建设优良营商环境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项目落地。允许各地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解读:
近年来,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外资大项目用地难,导致外资大项目不能投资落地,而转向周边国家。此项措施有利于强化开发区对外资项目用地的保障力度,实际上部分开发区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地方事权的积极探索,比如广州开发区规定,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支持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鼓励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因环保须外迁的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原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新项目投资方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这些都是很好的用地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复制推广。
(十一)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拓展引资空间。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允许调区、扩区,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建立飞地园区,对收储的低效用地,相应提供规划调整、简化审批等便利。(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解读:
允许国家级开发区调区、扩区建立飞地园区,对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
(十二)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引进生产服务型外资企业,试点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维修业务,促进加工贸易向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
政策解读:
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有序开放生产性服务业,放开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快推进深圳前海、珠海横琴、广州南沙与港澳地区,福建厦门、平潭和江苏昆山与台湾地区的服务业合作试点。扭转依靠低附加值、非核心制造和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要出口产品的局面。
四、便利人才出入境
(十三)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国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2018年,制定出台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建立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外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解读:
一是什么是“告知+承诺”。当前,我国管理在华工作的外国人主要以行政许可为主,重资格审批,是静态的管理,与国际上轻准入、重规范的思路相去甚远,如采用“告知+承诺”制,对外国高端人才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采用承诺制,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其工作资历、专业技术或学历证明也实行承诺制,授权许可决定机构事后进行核查,扩大外国人才签证发放范围,有利于便利海外人才入境。二是什么是缺容受理。“容缺受理”是指在申请事项中如非主要材料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窗口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先受理该申请事项,并进入审查程序,在材料补正后及时出具审批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简而言之,就是在不违反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允许一边补充材料,一边审批。“容缺受理”审核制度破除了原行政审批服务“耗时、耗材、耗精力”墨守成规的弊端,为市民打开了方便之门。三是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目前外国专家局正在牵头推进《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起草,着重解决管理体制、评价标准、许可准入和服务保障、管理手段等方面的问题。
(十四)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2017年下半年,制定出台外国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完善外国人才评价标准,扩大发放范围;放宽外国人才签证有效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签发长期(5年至10年)多次往返签证,并可凭该签证办理工作许可、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制定出台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明确外国人申请和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外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解读:
2017年下半年,制定出台外国人才签证实施细则2018年制定出台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五、优化营商环境
(十五)抓紧完善外资法律体系。加快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清理涉及外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推动限期废止或修订与国家对外开放大方向和大原则不符的法律法规或条款。(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强调,要加快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要清理涉及外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凡是同国家对外开放大方向和大原则不符的法律法规或条款,要限期废止或修订。外资企业准入后按照公司法依法经营,要做到法律上平等、政策上一致,实行国民待遇。要进一步推动我国外国投资立法进程,实际上商务部2015年1月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但是目前尚未见到该立法进程有关情况,正如商务部在有关说明所说,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外资三法奠定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基础,为推动我国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现行外资三法已经难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一是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转变政府职能;二是外资三法中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规定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存在重复甚至冲突;三是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等重要制度需要纳入外国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并进一步完善。因此,加快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对于我国更好的利用外资,建立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外资法律框架体系至关重要。
(十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完善中央及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协调解决境外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解读:
第十六次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要求,要清理并减少各类检查和罚款,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禁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设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这些措施有利于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是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部分。
(十七)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解读:
一是李克强总理6月27日夏季达沃斯论坛发表主旨演讲时称:“我们鼓励外资企业在华利润留在境内投资,如果把新增的利润在中国进行再投资,一定会创造更加丰厚的利润。当然我也向大家保证,所有外资企业的利润只要在中国取得的,完全可以按照你们的意愿自由进出,不会有任何限制。” 二是我国现行法律依法保障利润汇出。比如《外资企业法》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均对外资企业利润汇出进行了法律规定和保障。 三是国际上均非常重视投资利润自由汇出。2012美国BIT范本明确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允许与合格投资有关的所有转移自由地并不迟延地汇入或汇出其领土”“每一缔约方应允许与合格投资有关的转移按照转移时通行的市场汇率以可自由使用的货币进行”,转移项目包括:资本投入、利润、股息、资本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征收和补偿、争端产生赔偿等。 因此,此次承诺采用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尽管没有新的举措,只是对我国外资管理一贯政策的重申,但是有利于稳定投资者信心,营造好的环境。
(十八)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加大商务部门与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等部门之间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力度,实现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到运营的有关信息跨层级、跨部门共享。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新模式。(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解读:
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夏季达沃斯论坛致辞中表示“在企业登记环节上,我们正在一些地方试点,将全面推开不管是内资还是外资,一个窗口办事并限时办结,使外资在中国办企业更加便利。”,实际上早在自贸试验区内,特别是广东自贸试验区2015年设立的时候就推行“一口受理、一表申报”制度,企业登记改变了以往面对多个部门的状况,一次申报一次递交资料即可。本次会议的部署也是对这一便利化措施的推广,单一窗口是办事部门要求,即企业递交申请和领取许可或备案文件只能是在一个窗口完成,不允许搞多部门申报;单一表格是对办事内容的要求,即企业必须通过一张表格完成所有应递交和申报资料,不允许搞多表申报。此外,我们也注意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明确要求,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下一步方向是否意味着外资备案信息纳入多证合一范畴,进一步便利企业登记准入,我们拭目以待。
(十九)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简化程序,放宽限制,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国内企业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解读:
允许并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的优化重组,明确外资可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两点可以说是充分体现了中央在深水区改革的决心和必胜的信心。
(二十)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针对网络侵权盗版、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强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解读:
保护知识产权是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决策,39号文单列一条,凸现国家对其格外地重视。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
(二十一)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为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解读:
良好的研发环境,有利于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激发其创造活力,对推动科技进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39号文此条说明研发环境得到了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从简化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这条可以看出中央的良苦用心。
(二十二)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政策解读:
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要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地方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